室內裝修往往會委託裝潢公司或師傅進行,但屋主應該要注意增添火災隱憂、違建裝修、輕忽構造安全及侵害住戶共同利益等4大項目,不僅可能造成本身損失,還可能吃上官司。台北市建管處表示,室內裝修常見的不當或破壞性行為有:
一.增添火災隱患
1.採用易燃材料裝修─住家如不採用防火性材料裝修,火災時不僅增加火災負荷,而且會產生大量有毒濃煙,對火場內人員的逃生避難造成嚴中威脅。
2.拆改電線管路未穿管─裝修時,常為美觀考量將明管改成暗管,電線如未穿套硬管,當塑膠護線老舊破損或遭蟲鼠啃咬,將使牆面及地面帶電,影響居住安全。
3.地毯、窗簾、壁布等未採用防燄物品─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發生濃煙急速擴散或滯留情形,導致重大傷亡,住宅內使用吊掛或鋪設的窗簾、布幕、地毯時必須選購附有防燄標示的物品或材料。
二.違建裝修
1.擅自拆除連接陽台的外牆─部分住家為增加示內空間,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,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,不僅違章擴增容積,而且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的外牆結構。
2.違法搭建室內夾層─建築物荷重,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,相對使房屋受災程度嚴重。
三.輕忽構造安全
1.任意於樑柱或承重牆鑽鑿、打洞─樑柱、承重牆均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,任意鑽孔、打洞、剔槽將破壞建物整體承重,拆改處成為樓體安全最脆弱部位,且嚴重影響建物的抗震能力。
2.任意敲鑿樓板或吊裝重物─通常大多數住家鋪設地磚,會先將樓板面鑿毛再粉刷砂漿,鋪設木地板也常在樓板上釘打;樓下住戶吊裝天花板或大型燈飾,也常在樓板鑽鑿。一層樓板遭受上下兩面破壞,造成承重抗震性能減弱,甚至降低隔音、房滲漏等效能。
3.信意增加建築物荷載─如任意增砌多面磚牆或R.C.牆、牆面嵌上厚重石板或以混凝土墊高地坪等,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,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,相對使房屋受災程度嚴重。
四.侵害住戶共同利益
1.房水措施不當,造成鄰近住家滲漏水─住戶常因更換浴廁、廚房的地磚或變更其空間位置,未妥善做好防水層及地坪洩水坡度,造成相鄰住家滲漏水。
2.擅自變更家戶內部的共用管線設備─敷設於建築物屬共用部分之電氣、媒氣、給水、排水等,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建築物設備,室內裝修時不得擅自變更。
3擅自於樓梯間、共同走廊裝修─公煜大樓的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門廳等均屬「共用部分」,非依法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目的或裝修、設置鞋櫃等行為。【MyGoNews廖賢龍/台北報導】
以往國人對室內裝修,常依業主口頭講述或憑工匠多年自恃之經驗,即從事相關工程,較缺乏正確的施工步驟作為規範,往往造成施工品質認知上的差距,甚至危及建築物結構安全,以致糾紛四起。
因此,要減免發生消費糾紛情事,簽訂合約是最重要的關鍵,在合約中把裝修項目、規格、材質等要求規定清楚,萬一爾後雙方為裝修工程發生糾紛,這份合約將是最有力的證據。實務上常見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,略可分為「和解」、「調解」、「仲裁」及「訴訟」等方式:
(一)和解: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,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合意行為。發生消費糾紛時,當事人宜先把問題整理清楚,然後找裝修公司內負責處理問題與解決糾紛的客服部門或人員協商,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或途徑。在這個過程中,應實事求是描述問題所在,並要求合理對價的賠償,這樣問題才容易解決。
(二)調解:調解與和解有些類似,同樣有簡易迅速以及維持雙方當事人間之情感和諧的特色,所不同者為調解係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的爭議事項,從中調停排解;而且調解可以向當地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,也可以向法院聲請。
(三)仲裁:是指當事人協議由具有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的仲裁人,來判斷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終止紛爭,具有簡易迅速且裁判者具特殊專業背景的特色。再者,仲裁既然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為判斷,則對於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始能解決紛爭之類型,適用仲裁自然較容易切中紛爭要點。
(四)訴訟:當前述幾種方法都無法採行時,當世人最終處理糾紛的方式就是向法院提出訴訟(俗稱打官司),經由一定司法程序,使當事人得到一個可終結紛爭且能強制執行的判決。不過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係採「三級三審制」,動輒經年累月,不僅耗費時間金錢,縱獲勝訴,往往也得不償失,若獲敗訴損失更為慘重,因此,訴訟過程中如有協商的機會,最好還是盡力尋求和解。]